1.创新驱动配套资助。对通过国家、省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如重大科技计划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粤港关键领域招标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等),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2的比例配套资助(根据市资金下拨文件)。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资助的,按最高金额进行资助。
2.研发中心项目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2的比例配套资助(根据市资金下拨文件)。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只资助一次。
3.创新平台(孵化器)项目资助。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2的比例配套资助(根据市资金下拨文件)。同一平台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资助的,按最高金额进行资助。
设立镇一级创新平台(孵化器)资助,创新平台只要基本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并制定两年内申报国家、省、市任一级孵化器的工作计划,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同一平台只能资助一次。
4.科技服务机构资助。对在厚街设立并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5万元;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每家奖励3万元。
5.机器换人项目资助。企业的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通过市认定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2配套资助。单家企业获得镇财政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6.镇政府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扶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