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创新载体是指在南城建设运营,且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
2、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对建设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科技软服务平台、科技创业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载体,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当年,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同一运营主体、同一物理空间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只资助一次。
3、科技创新载体运营服务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在南城范围内举办各类公益性培训、讲座、咨询、研讨、项目路演、创业辅导等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4、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奖励。
①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50万、20万。
②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东莞市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20万、10万。
③ 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10万。
④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奖励,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
以上认定同一家运营单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奖励。对上年度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在绩效运营评价考核工作中,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资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举办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区域性及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宣传南城并吸引项目落户。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0、入驻企业、项目租金补贴。
① 自入驻科技创新载体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当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其入驻企业、项目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单个入驻项目、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众创空间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② 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科技创新载体(受资助的3年内)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项目地址变更到南城辖区其它科技创新载体,则不能重复补贴。